近日,AA法院开庭审理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两车相撞后,造成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3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刘某芳,由AA县消防大队往AA县XX镇YY林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AA大道与BB东二路交叉路口时,与钟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70mg/100ml;钟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79mg/100ml。经AA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醉驾”并非只针对汽车,醉酒驾驶摩托车也构成犯罪,切勿酒后驾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首先必须明确交通事故的证明对象。那交通事故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一般认为,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有学者称之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也有的称之为“证明标的”或“证明客体”。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证明对象是指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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