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例分析-磁力网站(二十七) – 作者:DaaYou

关键词

(1)宣扬恐怖主义罪

(2)传播淫秽物品罪

(3)磁力网站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凯某,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现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凯某向境外网站(https://www.wholesaleixxxxxxx.net)租用服务器(IP:69.xx.xxx.xxx),利用“手撕包菜(ssbc)”磁力网站源码,通过境外CDN服务商(××)进行域名解析,创建具有CDN加速及隐藏IP功能的BTtuzi网站,并建立了包含涉暴恐音视频淫秽视频等信息的数据库,供网民免费浏览、下载。2019年7月10日,侦查机关在BTtuzi网站采样提取了43部疑似淫秽视频,经鉴定均系淫秽视频,下载量达2.4万余次。2019年8月24日侦查机关远程勘验发现刘凯某租赁的服务器(IP:69.xx.xxx.xxx)数据库有疑似涉恐文件1220个、经鉴定其中1165个系暴恐音视频浏览、下载量达66万余次

诉讼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刘凯某作为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放任恐怖主义信息在其建立、管理的网站上宣扬,放任淫秽物品在其建立、管理的网站上传播,其行为分别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凯某与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不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有坦白情节,积极预缴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持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凯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凯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凯某犯罪使用的神舟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图片[1]-网络犯罪案例分析-磁力网站(二十七) – 作者:DaaYou-安全小百科

案情分析

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名这里不细说,一般人也触犯不了,主要说淫秽物品相关的罪名,在刑法中一般人最容易触犯的两个与淫秽物品有关的罪名,分别为“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实施相应行为时是否带有牟利的目的。在本案中,被告搭建磁力网站供访问者免费下载,不具有牟利目的,所以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淫秽视频下载量达2.4万余次,暴恐音视频,浏览、下载量达66万余次,均满足相应罪名的入罪标准,被告人触犯两个罪名,最后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_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所办、经菅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款)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freebuf.com 2021-07-20 23:16:58 by: Daa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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