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程序、工具罪
(2)摄像头破解
(3)色流黑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卫东,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祥,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纳雍县,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卫东在网上出售“拾荒者终极版”软件程序,该软件程序能够通过扫描摄像头非法侵入他人监控系统,预览摄像头画面,被告人张卫东以办_理年卡、月卡等形式,以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出售该软件程序。为方便交流,被告人张卫东创建了“拾荒者售后”QQ聊天群,张卫东在群内指导、帮助购买者使用该软件程序,被告人张卫东共交付他人使用“拾荒者终极版”软件程序235人次。被告人刘祥为“拾荒者终极版”软件程序安装收费系统,并维护该软件程序的正常运行。经鉴定,“拾荒者终极版”软件程序具有扫描摄像头并利用漏洞获取IP摄像头用户名和密码并登录预览摄像头画面的功能;具有对“安格华”“云视通”“有看头”三款摄像头进行弱口令猜接,并调用对应程序进行画面预览的功能。被告人张卫东通过销售该软件程序非法所得17000元,被告人张卫东支付给被告人刘祥1700.76元。
2019年7月,被告人张卫东意图制作“V12”摄像头破解软件,并通过“拾荒者售后”群向群成员收款,案发时该破解软件未完成制作,张卫东已收款8170.38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张卫东、刘祥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柴克森辩称对被告人张卫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张卫东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卫东起的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刘祥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还了非法所得款,依法对被告人张卫东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祥减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卫东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刘祥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将被告人张卫东非法所得款25170.38元;被告人刘祥非法所得款1700.36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四、将被告人张卫东的手机1部、电脑主机2台;被告人刘祥的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硬盘3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案情分析
案件比较简单,明白一点就行,在刑法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简单点说就是我们的个人电脑、服务器、智能手机、智能家居、家用路由器等都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狭义的认为只有非法控制计算机才算违法。所以在本案中,非法控制摄像头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freebuf.com 2021-05-05 20:23:43 by: DaaYou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