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游戏盗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以破解密码的方式登陆凌某(居住于兰溪市)的凤凰山庄游戏账号“a18×××06”,以凌某账号玩“梭_哈”游戏故意输给自己账号的方式获取凌某凤凰山庄游戏账号内2.53亿游戏银子。2.53亿凤凰山庄游戏银子价值人民币22265元。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张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情分析
这个案件很有代表性,按照我们常人的想法,这完全就是盗窃属于玩家个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盗窃罪更符合常理,为什么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盗窃罪侵犯的是公民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要定盗窃罪就必须盗窃的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现有《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的范围。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按目前主流观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宜认定为盗窃罪,一般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在刑法上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当然也有按照盗窃罪论处的案例,比如广东省佛山市杨*锦等三人案:
杨*锦等人利用“传奇世界2”登录卫视手机APP,偷偷捆绑玩家其他账户,或将账号内的游戏设备及虚拟货币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内,或直接控制玩家的账户抛售相应虚拟财产,将交易所得占为己有。前述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判处杨*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来源:freebuf.com 2021-05-01 18:54:10 by: Daa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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