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韦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词
(1)非法购买公民信息
(2)社工库
(3)电话营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xx,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大学文化,扬州弘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人韦x,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大学文化,扬州弘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人事主管,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住扬州市邗江区。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张xx、韦x为拓展其经营的扬州弘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户源,通过微信联系卖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000条,并进行电话营销。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xx为拓展客户源,通过购买“社工库论坛”账号等方式非法在互联网上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其中:2009年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企业老板手机名录数据库1799条,2009年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企业老板手机名录数据库1365条,2009年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企业老板手机名录数据库620条,2009年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企业老板手机名录数据库1257条,2009年江苏省扬州市企业老板手机名录数据库6687条,2009年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企业老板手机名录数据库2599条,2009年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企业老板手机名录数据库1019条,扬州股民电话3397条,工商银行材料5806条,广州建设银行会员102007条,银行大额客户17992条,上海46760名车主手机号码名录46758条)并进行电话营销。
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张xx、韦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张xx、韦x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韦x在第一节犯罪事实中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x、韦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韦x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被告人张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韦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款及相关证据定罪已经很清晰了,犯罪嫌疑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判决书上有一个细节我注意到了,整个案件不是被害人报警,也不是公安机关自行巡查发现的,而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其他民事纠纷时,张xx、韦x主动交代了购买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后侦查人员在张志磊经营公司的电脑硬盘内发现储存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知法、懂法、尊法还是很重要的。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_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freebuf.com 2021-04-27 08:41:02 by: Daa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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