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词
(1)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全网扫描
(3)批量抓鸡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8月,被告人张×多次利用扫描“肉鸡”程序在互联网扫描开放22端口的linux系统服务器,并对登录密码进行暴力破解,上传木马程序进行非法控制。被告人张×先后控制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服务器等他人计算机共计68台,并将被控制计算机的流量出租给他人进行网络活动获利。
诉讼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张×法制观念淡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很清晰,被告人张某利用全网扫描工具进行自动化攻击,从暴力破解到权限控制。至案发时,总计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68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是没达到“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也就是100台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freebuf.com 2021-03-25 14:16:10 by: Daa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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