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大多数数据中心用户喜欢用PUE(电源使用效率)来衡量数据中心的绿色化程度,甚至出现了“唯PUE”趋势。但是除了PUE以外,碳排放指标也是一个绿色数据中心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上期文章介绍过IDC企业投资建设数据中心时,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都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强调了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基本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
因此IDC企业在进行节能审查时,要进一步关注项目主体的碳排放情况,确定企业是否被列入各地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或者是否需要额外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目前,国家对碳排放权实行配额管理,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并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分配方法及标准。重点排放单位对于年度配额清缴时未使用完或者不足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本文将围绕碳排放权交易的整个流程,简要介绍一下各参与方的主要职责,并结合各地区(北、上、杭、广、深)具体政策,对比一下各地区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的标准。
壹、碳排放权交易参与各方及其主要职责
01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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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国家、各省的排放配额总量,即明确各省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
- 确定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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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省发改委工作,监督管理核查机构、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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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02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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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国家发改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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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家发改委确定,剩余配额(各省排放配合总量扣除免费分配配额数量)用于有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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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排放报告、核查报告(针对国家发改委要求复查的/核查报告显示排放存在问题的/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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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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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配额清缴情况,交易情况。
03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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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向省发改委备案(若发生重大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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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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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发改委提交排放报告、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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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查报告有异议,可向省发改委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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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上年度配额清缴义务,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具体可抵消比例详见地方要求)。
04核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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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核查报告。
05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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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内容: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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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交易规则,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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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易系统与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互换(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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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贰、各地区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01北京市
1、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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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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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2、抵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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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可以用经过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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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制造业协同废弃物处理以及电力消耗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
02上海市
1、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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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13家企业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详见《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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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碳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但尚未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也应报送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
2、抵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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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03杭州市
1、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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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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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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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实施重点管理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不满3000吨标准煤;
04广东省(广州、深圳)
1、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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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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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报告的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
2、抵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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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以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实际碳排放量。但用于清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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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排企业和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
综上,IDC企业在建设或者投资数据中心时,需要关注该地区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及名单,若达到标准或在名单内,需要每年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取得核查报告,待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其上年度碳排放量后,及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需要时,可在指定交易系统中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来源:freebuf.com 2020-09-16 15:39:40 by: 数字新基建产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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