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三名责任人被公诉

  28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3名被告人魏某、柏某某和李某某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年9月15日,一辆车牌号为川S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67吨,经擅自改装增加货箱高度后,事发当日实载46.8吨)装载石膏,在行驶途中发生车辆制动失效。车辆驾驶人孙某某朝左急打方向,将前面左转弯后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号大型普通客车挤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

  货车失控后向右侧翻在桥面上,所载石膏约五分之四倾泄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客车上乘客21人死亡,其中学生14人,另有7人不同程度受伤。

  同年12月,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毛某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前任大队长陈某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中队长刘某某、张XX、张Y犯因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货车驾驶员孙某某因犯交通肈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客车驾驶员罗燕、货车挂靠公司原法人代表任某某、副经理吴某某、安全科长吴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年、三年、三年。

  调查发现,被告人魏某(达州市通川区ZZ修理厂副厂长、检验员)、柏某某(达州市通川区ZZ修理厂法人代表)在明知肇事车辆没有进行二级维护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了二级维护合格证。

  被告人李某某(达州市AA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协助达州市AA有限公司经理任某某办理了营运合格证明。最终致使该车未被运管部门查出,为“9.15”重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造成了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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