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xx,男,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村人。
乙方:柳zz,女,甘肃省永登县河桥镇××村人。
2007年7月27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连城镇××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一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西铁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2007年8月21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200元,误工费600元,镶牙费300元,复查费150元,合计1250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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