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处理

  导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调解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一、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解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谁负责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调解的期限?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过程的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调解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使用交通事故调解技巧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相关推荐: 患者住院治疗突死亡 医院检测不力判担责

  12月30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江仲文等五人诉被告茶陵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茶陵县人民医院赔偿因罗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的60%计人民币73973.84元给五原告。   2008年2月23日上午,患者罗某某因交通事故被送到茶陵县…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