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我现年66岁。两个月前,我在散步时被李某所驾驶的一辆小车撞伤后,住院治疗49天。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通过协商,李某虽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我赔偿全部损失,但对于我提出的误工工资,则以我年过60,已不再属于劳动者为由拒绝。可我平时终究能够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如帮人照看超市并获取一些收益,而住院治疗期间我却因此没有了这些收益。请问:我能否向李某索要误工工资?
■相关人士答:你有权向李某索要误工工资。
一方面,60岁以上老人的劳动收入同样受法律保护。尽管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即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确已经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对应权利,但这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也并不等于他们便不能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因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我国仍然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事力所能及劳动所获得的收益。另一方面,误工费的赔偿并不因年高而受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误工费是指加害人应当支付的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劳动收入。
李某应否向你赔偿误工工资,取决于你是否失去或减少劳动收入,不在于你年过60.你已由于住院治疗,导致无法帮人照看超市并获取收益,也就意味着你已经具有客观存在的实际损失。故李某应当按照你的住院治疗天数、依据你照看超市的收入,向你赔偿误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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