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受损一方应该如何维权?日前,永安市法院调解了一起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9月,罗某驾驶的小车和易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易某伤残。双方3天后达成调解协议,由罗某向保险公司理赔,理赔不足部分双方各承担50%。之后,交警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测算,这起事故后,易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至少53万元,大大超出了双方当事人原来估计的保险理赔款42万元的预期。易某以违反其真实意思、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判决罗某全额赔偿损失。
永安市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对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均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匆忙达成赔偿协议,依照《合同法》规定,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协议。最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款42万元之外,罗某再一次性赔偿7万元。
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须依法律程序进行 【案情】 某县农民信XX于2004年5月24日19时,驾驶自家的二轮摩托车在301国道上由东向西行驶,与迎面而来的某市一名叫马柯的农民驾驶的载客面包车相撞,造成信XX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交通警察大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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