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该条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1]339号)提出如下规定: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该条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职工符合该条款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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