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借车有过错 连带责任不能免

  将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借车的实际车主与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月8日,宦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客车借给王某使用。当天14时12分,王某驾驶该车沿津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国市长途汽车站路段时,与前方右侧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谢某发生碰撞,至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

  审理中查明,宦某所有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在2013年12月27日已到期,事发当日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谢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合理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在该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谢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王某系借用该车,是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实际车主宦某明知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仍将其出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宦某和王某连带赔偿谢某经济损失107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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