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停在斜坡处下客时,粗心的司机忘记拉手刹,结果因溜车撞伤行人,被判负全责。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詹幕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049元;理赔被告周洲垫付原告费用252元。
2013年6月20日13时许,司机周洲驾驶小车在南昌市洪城路桃花路口门前斜坡处停车下客时,因未拉紧手刹导致车辆滑动,将站在路旁的詹幕撞伤,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周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詹幕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小车登记车主为某交通公司,该车为私牌出租车,实际车主为吴皓,其与某交通公司为托管关系。周洲系吴皓聘用的司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率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詹幕于受伤当日在医院接受检查、先后于2013年6月22日、6月30日、7月16日、7月22日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原告花费医疗费1279元,被告周洲垫付原告急救费及门诊医疗费合计252元。
原告詹幕系台湾籍人士。来大陆后于2013年1月1日起在某纸业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职务,亦为该公司股东,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在某双语幼儿教育中心担任幼儿园董事长职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洲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原告受伤,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鉴于被告周洲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周洲、被告吴皓承担。被告某交通公司、虽为事故车辆登记车主,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医疗费1279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符且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周洲垫付的原告医疗费,未免诉累,本案一并处理。对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28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原告詹幕提供的病历,四次门诊记录中仅在2013年6月30日的门诊记载中有休息一周的医嘱,且依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显示,原告事故发生当月的工资实际未发生扣减。原告主张七、八、九月三个月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依据原告提供的劳务合同及薪资发放单,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故法院参照江西省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确认原告误工损失770.99元。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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