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当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或残疾,甚至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如何向加害方请求损害赔偿呢?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向加害方提出下列损害赔偿的请求: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相关推荐: 廖某忠与荥经县煤炭管理局、第三人刘某敏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雅民终字第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忠,男,汉族,生于197*年4月**日,四川荥经县人,住荥经县皇仪乡岗上村红茶园社,村民。   委托代理人喻某忠,男,汉族,生于193*年12月**日,…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