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当事人追偿,会得到法院支持吗?8月1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 年8月12日,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中国XX有限公司安庆市X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行驶至孝肃路老地委附近路段,碰撞了行人潘某某,致潘某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潘某某要求潘某和人保安庆城区支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人保安庆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某某各项损失36354元。判决生效后,人保安庆城区支公司于 2013年10月15日通过网上银行给付潘某某36354元。随后,人保安庆X区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潘某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人保安庆X区支公司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垫付义务后,依法对潘某享有追偿权。其要求潘某赔偿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6354元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人保安庆城区支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6354元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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