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男车祸致残获城镇标准赔偿

  虽然常年住在农村,但是一些人却长期经商不种地,是农村中的“商人”。日前,章丘市辛寨镇某村的赵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致残,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在获取赔偿时,赵某主张其和父母常年经商不种地,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济南中院经审理,最终让对方按照城镇标准支付了赵某的赔偿费。

  男子遇车祸成八级伤残

  去年4月4日早上7点左右,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行驶至章丘市辛寨镇某路口由东向南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赵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于2013年4月4日至20日在章丘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7天,于4月21日至27日,在章丘市辛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脾脏破裂等,共花费医疗费30102.85元。后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八级伤残。农村“商人”按城镇标准获赔

  赵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和高某没有达成一致,赵某最终起诉了高某。在起诉中,赵某认为自己虽然生活在农村,也是农村户口,但是其与父母一起经营商店,要求按2012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务工时间为180天,总费用为12700.8元,其他精神赔偿也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高某及其他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认为赵某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应按鉴定结论的时间,标准应按农民人均纯收入。

  赵某在起诉时,要求按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54530元,对方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要求按农业户籍标准计算。法院审查发现,赵某与其父母一起经营商店,并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其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审查赵某之伤已经构成伤残,且其父母均已达到退休年龄。因此,其主张其父母之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父母在农村长期居住,因此其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标准应按2012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且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高某及其保险公司和其他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赵某已经从新农合报销了部分看病费用,并且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费用,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其父经营商店,并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原审参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护理费并无不当。最终作出判决,高某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59630.2元、交通费560元、误工费4148.93元、护理费3753.79元,共计68092.92元。

  律师解读:

  常住城镇且有固定收入者应按城镇标准获赔

  之前关于“同命不同价”的说法一直备受大家关注,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XX介绍,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生命权都是一样的,不存在贵贱之分,在赔偿方面也是平等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5〕201号指出:“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济南市政府济政发〔2002〕10号规定:“取消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户口的农业、非农业和地方城镇性质分类,城乡居民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簿,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周XX认为,济南市辖区内的户口已经统一为济南市居民户口,所以,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赵某是正确的。

  “我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改革,以后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符合国家政策。户籍政策改革以后,以往讨论的‘同命不同价’的情况估计就会结束。”周XX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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