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但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取得临时牌照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诉请保险赔偿被拒。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开庭审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赵军(化名)诉称,2013年6月14日,原告购买丰田凯美瑞轿车,同时在成都某保险公司投保多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综合险责任限额为 168 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为每人10 000元,保险期间从2013年6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6月16日二十四时止。投保时,车辆尚未取得号牌。2013年6月22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乐至县乐大路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被告定损,确定被告车辆的损失为100 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施救费1 500元,承担了本人医疗费11 999.37元。原告提出保险索赔后,被告以被保险车辆未办理注册登记为由拒赔。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100 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30 000元、施救费1 500元,合计131 5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车辆未办理注册登记属于免责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既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取得临时牌照,按照《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被告不予赔付的情形。另外,原告驾驶未经登记注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原告亦不能因违法行为获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驳回原告赵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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