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分担?

  [案情]

  原告丁某辉、陈某容系夫妻关系,死者雷某甫系丁某辉、陈某容之次子,被告雷某洪、甘某分系夫妻关系,摩托车驾驶员雷某准系雷某洪、甘某分之次子。2006年12月23日19时50分,雷某准驾驶川E946**号二轮摩托车,搭乘雷某甫从古蔺县二郎方向往古蔺方向行驶,行至古习路1km+600m处时,与往古蔺方向行驶的被告周某福驾驶的川E074**号货车相撞,造成雷某准、雷某甫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雷某准、周某福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雷某甫无责任。另查明,被告周某福在第三人永安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二原告于2007年4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46824.70元。

  [分歧]

  对于该案的处理是认定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存在分歧

  [评析]

  第一种处理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可以作出以下处理:由被告雷某洪、甘宗芬在继承雷某准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丁某辉、陈某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由被告周某福赔偿原告丁某辉、陈某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以上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处理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判决由被告雷某洪、甘宗芬在继承雷某准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丁某辉、陈某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由被告周某福赔偿原告丁某辉、陈某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上述两种判决结果,所不同的是,第一种处理方法是连带责任,在被告雷某洪、甘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另一被告周某福和第三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显得不公正,但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受害人)的利益,减少受害人上访、缠诉。所以,在实践中采取这一判决方式的较多。第二种处理方法是按份赔偿,没有连带责任,在保险公司给付了赔偿份额后,不管另一被告是否有赔偿能力,大部份案件的原告都不能得到足额的赔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但这种判决又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

  笔者同意第一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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