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2岁的刘某雷在工作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刘某雷所在单位以其受伤不属工伤为由,不服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认定。8月1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雷所在单位宇*智能安防公司赔偿刘某雷误工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5752.42元。
被告宇*智能安防公司是开封市一家颇有名气的技防公司,负责商铺安全保卫等工作。刘某雷系被告单位职工,2007年10月20日凌晨3点40分,刘某雷工作时接被告电话通知,让其到学院门附近出警,于是他驾驶摩托车沿汴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仪表厂十字口西口处,撞在路北侧花坛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294天,共花去医疗费共计41655.70元,其中刘某雷支付医疗费25655.70元,宇*公司支付医疗费16000元。
2008年1月21日,刘某雷向开封市顺天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评定,经鉴定结论为: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0000元。后经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宇*公司职工刘某雷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宇*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维持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8年10月24日经开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李平安的工伤符合标准捌级。双方曾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将宇*公司告上法庭。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雷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原告伤情已经评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被告不持异议,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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