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规定,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也为工伤,很多市民误解读为“下班途中买菜摔倒”也为工伤,其实并非如此。
8月29日,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向记者解释,“上下班途中受伤四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前提,必须是交通事故,且伤者不负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市民下班途中买菜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解析
市民下班买菜摔倒受伤 没算工伤
市民冯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去年冬天,下班买菜时因路滑摔倒受伤。
出院后,冯先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未予以认定。冯先生不服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先生虽然是下班途中受伤,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是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水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规定》发布后,社会上很多人误解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事故都可认定为工伤,其实是错误的。符合《规定》四种情形的工伤认定前提是,伤者必须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责任。
如果上下班途中被人打伤、绊倒摔伤、交通事故中为主要责任,或是回到家后又出来买东西发生交通事故,这些都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服务员下班2小时后出车祸死亡 认定工伤
二十几岁的吴某是北京路一家火锅店的服务员。
一天晚上,还未到下班时间,吴某便打卡提前离开,2小时后,吴某在离家不远处发生车祸,被一辆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全责。
就在吴某出事后,火锅店老板方某将该店注销,重新开了一家店。
吴某家属向乌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后作出认定吴某为工伤的决定。
今年2月,火锅店老板方某不服,将人社局告到水区法院。法庭上,方某称,事发当日,吴某提前两小时离开,而到他家的路程不超过20 分钟,可是两小时后他却发生了交通事故。方某认为,吴某并非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受伤,因此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一审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目前,方某已经提起上诉,该案仍在审理中。
水区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彩虹、李欣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四种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认定工伤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空间和合理目的三要素。本案中,吴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2小时仍属于“合理时间”,其次,事故发生在火锅店和家之间的“合理路线”,最后他是因为下班回家的“合理目的”受伤,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现在《规定》实施后,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也会按照《规定》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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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单位活动受伤属于工伤
以往的工伤认定中,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参加单位活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会出现难以认定的情况,但《规定》实施后,这个情况将不会再发生,工伤认定部门有了具体的指导条款,这也意味着今后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可能会减少。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工伤。
水区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彩虹认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将可避免出现人社局不认定工伤,而法院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据悉,全市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均在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据统计,去年该院行政庭审结案件81件,其中62件涉及工伤认定,占该院全部行政案件的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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