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这要看当时在做什么。近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对一宗工伤认定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江门新会某五金电器公司的上诉,认定该公司女工王某兰在下班时车祸死亡属工伤。法官解释称,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本月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中,对何谓“上下班途中”已加以界定。
2012年12月21日20时22分左右,王某兰步行下班,行至新会小泽天桥路段人行横道时遭遇车祸受伤,次年1月2日死亡,后新会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兰不承担事故责任。王女士丈夫李某清申请工伤认定,新会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王某兰的死亡为因工死亡。但王某兰所工作的新会某五金电器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该电器公司认为,王某兰居住在大泽镇石桥村,事故地点已明显超出了其返回住处的正常路线,两者属于不同方向,据此可知王某兰在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从事个人私事。
王某兰老公李某清则表示,当日他与妻子下班时去菜市场买菜、到批发购物中心购买日用品,须通过事发路段。事故地点在租住地路口附近,到马路对面小店购物行为应视为下班途中的附属行为。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显示,王某兰当天20时15分下班,20时22分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王某兰在下班途中先到居住地附近小店买东西,合乎生活常理。电器公司认为王某兰另有其他目的或从事个人私事,但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王某兰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法院决定维持新会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驳回电 器 公司上诉。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是本案关键词
针对本案,中院法官表示,判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合理”是关键词。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途中,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兰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顺道购物,并不影响其下班时间、路线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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