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X等诉被告刘A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04)年宣民初字第04270号
原告吴X(反诉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天津市和平区荣纪大街113号。
委托代理人吴刚(原告老乡),男,27岁,中国证监会职员,住本市海淀区五道口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Y(反诉被告),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吴X。
法定代理人吴X(吴Y之父)。
原告吴W(反诉被告),男,199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吴X。
法定代理人吴X(吴W之父)。
原告杨XX(反诉被告),女,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复兴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A(反诉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03号楼1508号。
委托代理人曹剑峰,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吴Y、吴W、杨XX诉被告刘A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刘A反诉原告吴X、吴Y、吴W、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柴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吴Y、吴W的法定代理人、原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A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X等诉被告刘A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04)年宣民初字第04270号 原告吴X(反诉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天津市和平区荣纪大街113号。 委托代理人吴刚(原告老乡),
原告吴X、吴Y、吴W、杨XX诉称: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在宣武区南二环路菜户营桥东侧,被告驾驶“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行驶时,其小客车前部将正在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曹志秀撞倒,致使曹志秀当场死亡。被告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汽车制动不合格,造成曹志秀死亡的严重后果。交通队认定我们各负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我们认为不公正。
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痛苦,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害。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12022.5元、被抚养人吴Y、吴W及杨XX的生活费74480元、死亡赔偿金12992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8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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